据滨州市官方账号发布的消息,滨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就一起涉及人工智能产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李某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其连续三天在百度百家账户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责令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本案原告为在电子商务领域享有盛誉的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被告人李某系百度百家“滴”账号的运营者。该账号获得电商推广账号认证,拥有数万粉丝,通过贸易推广、产品推广等方式创收t 滴,等等。 2023年12月30日,李先生使用“文信一言”APP创作了一篇题为《阿里巴巴数字控股有限公司是真的吗?》的文章。并命名为“阿里巴巴数字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阿里巴巴集团的重要子公司”和“其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重要位置”。李随后添加了一张带有阿里巴巴标志的照片,并将这篇文章发布到他的百家账户上。值得注意的是,李只将账户后端标记为“AI生成”,并没有在文章前端提供显着的信息。相关受众无法获知内容来源的具体情况。事实上,本文提到的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没有任何关系。阿里巴巴认为,该文章包含重大不准确信息,极易误导公众,损害公司声誉和竞争利益。于是,该公司将李先生告上法庭,指控其不正当竞争。n、要求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50万元。法院于2024年11月14日受理此案。李在法庭上辩称,涉案文章完全由人工智能生成,未进行任何修改,并在后台标注“文心大模型4.0生成”。从主观上看,不存在故意违规行为。后备军。此外,其认为其运营的自有媒体账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不与阿里巴巴构成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运营的账号是以获取流量和商业利润为目的从事商业广告活动,属于法律规定的“运营者”范畴。该公司决定通过发布内容来吸引互联网用户的注意力,使其与阿里巴巴展开竞争a 用于互联网关注资源。对于该文章的内容,法院指出,虽然该文章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但李先生作为内容的编辑者和传播者,有基本义务验证其真实性。文中提到的两家公司资本关系的核心事实,通过公开的工商注册信息很容易查证,但李某未经任何核实就将其公布。此外,阿里巴巴品牌标志照片的添加进一步强化了文章的误导性。文件指出,“人工智能生成”的注释只是在背景中,在文章开头没有任何有意义的指示,不足以提醒公众内容的真实性或关注。法院认为,李某发表该文章的目的是为了增加粉丝数量、获取商业利益。好处,因为知道内容来自人工智能并且可能会产生误导。但该公司未进行与其能力相称的审计或发出警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传播该虚假信息,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阿里巴巴的商业信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失、行为后果以及维权成本,认定赔偿被告经济损失的请求是适当的,并发表声明消除任何影响。主审法官倪晓华表示,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一种辅助工具。内容用户和发送者,es像本案被告这样的专营媒体经营者,不能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同时,“现在很难完全避免‘AI幻觉’现象,用户必须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 “在向公众发布内容时,为了保护公众的知情权,我们必须遵守显着展示的法律义务。”据悉,本案是浙江省首例涉及人工智能产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对此,浙江大学法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伟军表示:“在当前技术形势下,很难完全避免‘人工智能错觉’。建立及时、恰当的自由裁量司法标准,规范因内容信息不正确而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并提供明确、预先的判断。”该案也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容创作和传播划出了一条清晰的法律界限。业内人士指出,技术可以生成内容,但不是豁免的理由。编辑作为内容的最终“把关人”,必须始终坚守评论和特色标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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